赣南师范大学
师大教字〔2017〕47号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实验(实训)室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17年6月16日
赣南师范大学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是确保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
第二章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教学学院院长是实验(实训)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验(实训)室主任对本实验(实训)室安全负主要责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对具体负责的实验(实训)室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实验(实训)室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实训)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实验(实训)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应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对首次进行实验(实训)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九条实验(实训)室应结合本实验(实训)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全管理细则和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张贴在醒目位置。
第十条实验(实训)室应有应急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实验(实训)室在承担校外教学和科研等实验(实训)任务时,要履行审批程序(审批表见附件),应明确安全责任,并报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实验(实训)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学校与各教学学院、教学学院与各实验(实训)室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实验(实训)室内要布局合理,仪器设备、试剂、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各实验(实训)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实训)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要严格做到“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即关门、窗、水、电、气,“一查”即检查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实验(实训)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各实验(实训)室要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掌握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及时排除或报告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实验(实训)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实训)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七条实验(实训)室在采购、管理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实验(实训)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实验(实训)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剂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放射源使用完应及时按规定放回保存点;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实验(实训)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合理安排实验,节约使用实验动物。爱护实验动物,不得任意肢解、虐待动物。实验完成后,不得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和器官,不准把实验动物带出实验室,实验用过的动物和实验剩余动物由实验(实训)室按行业要求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应及时进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由教学学院进行集中统一处理。严禁将实验(实训)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便倒入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验(实训)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实验(实训)室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实验(实训)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六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实训)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八条实验(实训)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实验(实训)室主任、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领用人或借用人必须履行领用或借用手续,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三十一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第五章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在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前提下,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向所在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因以上行为不当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和各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情况,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责任、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教训以及群众接受教育的情况,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赣南师范大学实验(实训)室对外使用服务审批表